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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拆迁房屋离婚时并未安置下来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2-03-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张某文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2.判令四被上诉人按照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向张某文返还51.67平方米定向安置房折合的房屋价款2397022.97元;3.判令四被上诉人向王某、张某文返还腾退补偿的各项利益2133523.53元(已扣除王某购房款2409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148010.76元;4.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于2008年12月11日与张某亮登记结婚,并在结婚后当月将中口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即北京市朝阳区W村×号。婚后王某与张某亮共同出资修缮一层、建设该房屋的二层用于居住直至离婚。2018年该房屋拆迁。王某与张某亮因性格和生活观念等存在巨大差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公。2019年9月10日,朝阳法院准予王某与张某亮离婚,婚生子张某文交由王某抚养,婚生子张某皓交由张某亮抚养。但该份判决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腾退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故针对该腾退补偿利益特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张某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遗漏审理相关事实,故应当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文享有安置房的份额利益,一审法院仅以房屋未予以交付而不做出认定,存在遗漏和错误。张某文应当享有51.67平方米的安置房份额利益,但是一审法院对其权益未予以认定。简单以未交付不做出处理,不利于张某文作为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该部分面积的房屋虽不能直接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仍然可以参照同类型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予以计算认定,而非一律不作处理和认定。这种对张某文安置房份额利益不予处理的方式也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遗漏。另,可申请相关鉴定机构,结合安置房屋的区位价值、周边设施、房屋质量、装修等多方面,针对涉案安置房房屋售价申请鉴定,进一步作为安置房折价计算的依据和参考。故没有交付的房屋并非没有方式和办法去确定房屋的价值。
二、补偿安置款的分配存在多项的遗漏。第一,一审判决遗漏房屋评估价款的分割。该部分的费用主要详见于《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的“一、腾退补偿费:3626645元”,我国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王某早在2008年已迁入沙案院落,王某、张某文与四被上诉人均为W村×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两上诉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化利益即基准地价等享有相应份额。另外,王某在与张某亮长达十一年的婚姻生活中,由于王某长期也有工作,并育有两子。从常理上判断,王某对涉案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并结合王某出资出力修缮一层并建造了二层的事实,王某应当对涉案房屋的房屋补贴费、基准房价以及房屋重置成新价享有权利。
而张某文虽其年幼,基于其系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作为被安置人员,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角度,亦应当享有对房屋补贴费、基准房价以及房屋重置成新价分割利益。而针对项目配合奖,顾名思义,其是对项目配合的人员的奖励费用,故六个被安置人员亦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均应当平均享有各自的份额利益。第二,一审判决遗漏补助和奖励费用;五、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465233.60元)。而本案中王某、张某文与四被上诉人均为适格的主体,且王某、张某文在房屋被交付之前,亦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处,故属于共同居住人。那根据《补偿协议书》第一条的腾退依据,提前签约奖、环境贡献奖、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未超占奖励费等属于腾退奖励费,而搬家补助费、一次综合移机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均为腾退补助费,故该部分腾退补偿、奖励费用理应当在六人之间平均分配,而不是不予审理认定该部分补偿利益。三、一审判决对没有交付的房屋没有相应的处分和折价,监护人也应当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本案中张某文的父母均有监护职责,相关权益的进行监护,实际监护人和实际抚养人是王某,判例也能表明,应当考虑给予房屋处分,而且有利于本案的张某文的情形。一审判决给了我们二次搬家费,但是一次搬家费没有认定,我认为应该给我们分配一次搬家费。当中写明的就是搬家补助费,依照常识是上诉人享有的权益。

被告辩称
王某、张某武辩称,按照政策那些钱不应该给他,所以一审对于那些钱判的没问题。
张某亮、张某皓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同王某意见。
A公司述称,同一审意见。

法院查明
王某、张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王某、张某武、张某亮、张某皓共同向张某文返还51.67平米按照房屋市场价格折算的房屋价款2397022.97元;2、王某、张某武、张某亮、张某皓向王某、张某文支付腾退补偿的各项利益2133523.53元(已扣除王某的购房款240900元),并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33523.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武、王某系张某亮之父母。张某亮和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即张某文、张某皓。张某亮和王某于2019年9月10日离婚,张某文由王某抚养,张某皓由张某亮抚养。
2018年11月11日,第三人(腾退人,甲方)和张某武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补偿面积461.68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664.5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情况。乙方现有认定人口6人,分别为王某、张某文及张某曼、张某武、张某亮、张某皓。四、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经评估公司评估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5658037元。五、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甲方支付乙方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合计465233.60元。六、腾退补偿款。第四条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与第五条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共计6123270.60元。
2019年1月25日,第三人和张某武签订《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被腾退人享受1000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被腾退人选择期房2套(3年期),涉及认定人口2.5人,期房2套(5年期),涉及认定人口3.5人,按照上述办法,期房周转补助费900000元。
定向安置房四套,安置面积共计320平方米,安置房屋目前均在建设当中。其中,王某作为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为4580元,房屋成交总价为240900元。
根据《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因安置房规划方案审批原因导致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购买安置房面积的,每个被腾退院落中所有认定人口的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购买安置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安置面积部分的安置房购买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
第三人就补偿款明细作出说明:在补偿款中,提前签约奖为每人60000元,二次搬家费为每人1000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为每个认定人口3000元/月,周转期根据所选期房交房时间确定。户型为7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人计算,户型为80平方米及90平方米的按照1.5人计算,户型为100平方米的按照2人计算。该院落共选择安置房四套:三年期两套,分别为55平方米及85平方米,折合认定人口为2.5人;五年期两套,分别为100平方米及80平方米,折合认定人口3.5人。该院落安置房周转补助费总额为2.5人*3000元/人/月*36个月+3.5人*3000元/人/月*60个月=900000元。安置面积共计320平方米,超出人均50平米补偿面积的为20平米是给院落的,每个被腾退院落给20平米,20平米由被腾退人口协商使用。
王某称,其结婚的时候只有地面一层的房屋,婚后户口迁入并建设了二层的房屋,就此,王某提交照片及证人证言等为证;张某曼、张某武、张某亮、张某皓对此不认可,认为一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张某武,张某武夫妻建设了房屋。王某结婚后才搬入房屋内居住。二层亦是张某武出资。且在拆迁补偿时,放弃了二层房屋,选择未建设二层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某武,王某、张某文作为被安置人,基于《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对一号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享有相关权利。根据上述政策、细则及第三人作出的说明,王某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王某作为购房人购买了55平米的房屋,根据《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王某享有的定向安置周转补助费为3000元/人/月*36个月=108000元。张某文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张某文未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张某曼、张某武、张某亮、张某皓按照5年期计算张某文的安置周转补助费为180000元,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整体搬迁配合奖一审法院在各安置人当中平均分配,王某、张某文共计享有33333.33元。以上共计443333.33元。拆迁款均由张某武领取,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武向王某、张某文支付上述款项。关于王某、张某文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安置住房,尚在建设当中未交付使用,故一审法院难以就安置住房以及安置住房折算的房屋价款进行分割。关于张某武为安置房屋所支付的房屋价款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亦以不处理为宜。双方可待安置住房交付使用之后就安置住房及房价款等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张某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张某文安置补偿款共计四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二、驳回王某、张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一号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中王某和张某文的应得部分。
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及第三人作出的说明,一审认定,王某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王某作为购房人购买了55平米的房屋,根据《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王某享有的定向安置周转补助费为3000元/人/月*36个月=108000元。张某文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张某文未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四被上诉人按照5年期计算张某文的安置周转补助费为1800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一审法院在各安置人当中平均分配,王某、张某文共计享有33333.33元。以上共计443333.33元。对王某、张某文上述应得拆迁利益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某、张某文上诉主张分得的其他款项,缺乏充分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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