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子女借款并承诺多付还款部分可以后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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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某支付我650000元;2、诉讼费用由吴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吴某于201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8日协议离婚。结婚期间,我曾将自己在北京市×一套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全部交给吴某儿子用于其渡过难关。离婚时,我与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需在一年内为我购买×的住房一套。2018年5月18日,我们双方将所要购买的房子折价为480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完毕。随后,吴某共支付了我4150000元后就未再支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的650000元,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孙某所述的离婚时间、协议内容均认可。但是,第一,孙某与吴某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孙某确实借给吴某之子吴某昊270万元,但根据生效判决,吴某已经归还了上述款项,故吴某与孙某约定的480万元中超过275万元部分应属于赠与,在赠与完成之前吴某可以撤销赠与;第二,吴某目前已经退休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协议。综上,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8日,孙某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有如下内容:“……男方吴某承诺离婚后,一年内给女方孙某购买一套楼房。……”2018年5月18日,孙某与吴某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我与吴某达成协议,将×的房折成人民币4800000元。于2018年9月底前付清给孙某。从此以后我与吴某再无任何纠纷,经济纠纷是主要问题。孙某与吴某均认可吴某已支付孙某4150000元。
另查,孙某曾将吴某之子吴某昊(原审被告)及吴某(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昊偿还借款27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孙某曾出借给吴某昊270万元用于购买×小区住房……吴某已经作为债务人加入案涉债务,吴某对孙某作出的还款行为视为对案涉债务的清偿。……”吴某主张其与孙某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且法院已认定吴某系代吴某昊偿还债务,超出吴某昊债务范围的部分应属于赠与,吴某可以撤销赠与。孙某主张其与吴某约定的480万元系购回×住房所需的费用,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六十五万元。
靳双权点评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合同方具有约束力。孙某与吴某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进行了离婚登记,孙某与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执行。2018年5月18日孙某与吴某再次签订《协议书》,就《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及明确,且双方随后亦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故上述协议亦为有效,吴某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剩余义务。吴某辩称其与孙某约定的超过270万元部分属于赠与。上述辩解,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吴某辩称其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协议。上述辩解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孙某要求吴某偿还6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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