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医疗过错可以无鉴定而判决
发布日期:2022-03-21 作者:刘东冬律师
明显的医疗过错可以无鉴定而判决【本文主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往往依赖司法鉴定以查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等,但有些案件却无法鉴定,如此时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如此明显,而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将导致非常不公正的结果,则法官应当依法判决医方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血压升高、呕吐到甲医院就诊,诊断:冠心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甲医院予静脉及口服补钾等治疗,赵某血钾恢复正常。入院第九天中午,赵某突发室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因甲医院的除颤仪锁在内科主任办公室,经电话联系,该内科主任从家中赶到后取出才予以使用。赵某死亡后未作尸检。
【法院裁判】
诉讼中,法院先后多次委托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分别被A、B、C三家司法鉴定所退鉴。
法院认为,抢救过程中,甲医院因取出除颤仪不及时,延误抢救时机,因此甲医院在抢救生命垂危赵某的紧急情况下未充分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故应对赵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自身年龄、疾病因素、因尸体火化无法尸检确定死因的事实以及医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法院酌定甲医院对赵某死亡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非常具有特殊性。虽然遭遇了鉴定机构连续退鉴,但是在患者室颤的时候,医方除颤仪投入抢救过分迟延的医疗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人们可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判断,因此法官突破依赖司法鉴定的定势思维,考虑前述过错结合案件其他情况判决医方承担30%的责任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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