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房屋登记对方名下房屋归己方可以要求对方强制搬出
原告诉称
赵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某亮、周某霞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腾退给赵某丽;2.本案诉讼费用由武某亮、周某霞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丽与武某亮于2017年8月1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一号房屋归赵某丽所有。一号房屋自2017年9月起一直由武某亮对外出租,现由武某亮居住使用,武某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赵某丽对一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武某亮理应依据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将一号房屋腾退给赵某丽。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霞也一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内。综上所述,为维护赵某丽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武某亮辩称,排除妨害纠纷丰台法院已经判决了,现在双方有共同债务,现在房屋还在我名下,没有办法给她腾退,共同债务已经在西城法院立案,正在审理当中。
周某霞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赵某丽与武某亮原系夫妻,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武某亮名下。赵某丽于2017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丽与被告武某亮自愿离婚……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丽所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至一号房屋现场勘验,武某亮与周某霞居住在一号房屋中。现赵某丽要求武某亮、周某霞将一号房屋腾退给赵某丽,武某亮亦认可其一直占用使用一号房屋,但主张因为赵某丽与武某亮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同意腾退房屋。
裁判结果
武某亮、周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赵某丽。
律师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武某亮名下,但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房屋归赵某丽所有,赵某丽据此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现武某亮、周某霞占有使用该房屋,必然妨害赵某丽对一号房屋的物权,赵某丽要求武某亮、周某霞将该房屋腾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武某亮抗辩称其与赵某丽存在债务纠纷,无法腾退房屋,但债务的承担不影响物权的行使,武某亮此项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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