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并非亲生,男子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2-03-07 作者:李可人律师
案件事实:
女子袁某和男子廖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廖某提供了一份《DNA检验报告书》,主张孩子是袁某婚内与他人生育的,据此要求袁某返还其已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孩子并非廖某亲生,廖某不具有抚养的法定义务;袁某作为儿子的生母,负有无条件的法定抚养义务,故袁某应返还廖某已支付的抚养费。
此外,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隐瞒实情生下小孩,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给廖某的心灵、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袁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袁某需返还抚养费3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廖某。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欺诈性抚养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造成了巨大冲击,不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破坏家庭和谐,还会让欺诈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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