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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赠与给对方的钱财还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21-11-20    作者:王其森律师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XX年X月,原告发现被告同时还跟另外一名男性交往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为其买辆宝马才可以只跟原告恋爱交往。由于原告是本着为了和被告能够结婚的目的而交往,同时由于经济条件受限,所以为被告付了宝马车的首付款X元(包括201X年X月X日POS机刷卡付车款定金X元,201X年X月X日微信转账X元购买车X险,同日POS机刷卡再付车款X元,同日向被告微信转账X元用于购买该车的X险,同年X月XPOS机刷卡缴纳税费X元)。被告当月提出和原告分手,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购车时原告所付的钱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X元。
    【案件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刘某的委托后,指派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全面梳理,了解双方的感情状态,针对性地制定办案方案,为了帮助他们好聚好散,减少矛盾,积极沟通交流,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态度。对方的态度比较坚决,导致无法协商。鉴于此,王律师立即到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拿到调查令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某宝马4S店、某保险公司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加上其他的证据最终完善充实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即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最终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相应判决结果。
    现实生活中,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感情一般较好,通常互相有经济往来,以此表达爱意。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区别,赠与者往往不是单纯为了取悦对方,其真实意图往往是为了顺利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家用电器、首饰等属于日常生活一部分且价值不大的财物往来,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大额财物往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是否应予返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防止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对方感情后再借法律名义要求返还,也要防止以恋爱为名占有他人钱财,一定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有些案件看似相似,实则有很大差别,甚至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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