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男方获取7岁男孩抚养权+房屋所有权-一次性调解
发布日期:2021-10-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裁判文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一子C。现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被告B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A享有C的探视权,探视时间自每周五19:00至周日19:00,寒、暑假双方各抚养一半时间;
三、位于浦口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原告A待过户条件成就时(在被告B通知后十日内)有义务协助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配合,则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A承担120元,被告B承担5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靳德华
二O二一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也然
书 记 员 鲁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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