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离婚纠纷-女方争取两套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套房屋归孩子所有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长女C,2014年生育次女D。2020年1月原、被告分居。原告A于202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2021年1月,原告A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长女C由原告A直接抚养;婚生次女D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待长女成年后,次女有向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三、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长女的探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春节期间长女、次女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1年3月起每周二、四将次女D从学校接回,次日早上送回学校。暑、寒假期间,次女D随原告A共同生活20天、10天。若探视时间发生变化,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四、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婚生女C、D所有,原、被告于2021年9月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A带长女C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至2024年10月1日。此后,该房屋由原告交由被告B带次女D居住使用,至D十八周岁时止;
五、原告A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转债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以2021年3月4日账户持有股票、转债数量及现金余额为准),原告A负有协助原告B取得账户内全部财产的义务;
六、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车辆归被告B所有;
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干南京市秦淮区房屋产权归原告A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履行)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拒收不影响本调解书的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梦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悦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