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女方第1次起诉(无子女)-顺利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
第1次起诉离婚
(标准案例示范 )
(2021-8-23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冲突导致感情破裂,本案系第1次起诉离婚,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1-6月
一审离婚时间:2021-8-23
承办法官:鼓楼法院家事庭--方再菲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6万元以及金条、戒指
3、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特别强调: 本案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通过调解程序基本可以确定对方系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查询我方名下财产
在庭审之际,对方认为我方名下存在的数额较大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后续通过律师参与调解沟通,最终成功和解离婚
女方作为原告不仅在第一次起诉顺利离婚,而且还保护住自己的财产合法权益,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高度配合以及律师的积极准备与庭前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把关调解文书具体条款,保护当事人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后续的执行效力,同时载明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据此双方就离婚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全部达成一致
针对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有专业家事律师协助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调解离婚效果最佳。
裁判文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原告A向被告B支付2万元并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100g金条一根,男款戒指一枚交给B;2021年10月1日前(含当日)原告A向被告B支付2万元;2021年12月1日前(含当日)原告A向被告B支付2万元。以上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6万元。
三、如原告存在逾期不付款及不交付金条或男款戒指的行为,被告B可以就本调解书第二条履行事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各自享有,债务各自负担,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方再非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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