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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遭银行拒付,背书不连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吴丁亚律师

汇票遭银行拒付,背书不连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A公司为了进行生产,从B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并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S银行为付款人,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远期汇票,出票时S银行进行了承兑。
后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在汇票到期之前,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D公司吞并,债权债务全部并入D公司。
D公司取得该汇票未经背书直接交付给了F公司,冲抵原来的欠款。F公司在汇票到期日要求S银行付款,S银行以背书不连续,无法确定F公司的合法权利人资格而拒付,F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思考】
(1)背书连续性如何认定?
(2)背书不连续有何法律后果?
(3)本案S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提示与讨论】
1.背书的概念及种类
2.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
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包括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3.背书的连续性
(1)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2)如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一张票据上可以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没有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书)

如前文所述,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权利证明效力”。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须再举其他证明自己为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证据。
(2)票据付款人在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无须审查对方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3)依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之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本案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而发生的票据权利纠纷。在票据权利人由C公司到D公司、由E公司变为F公司时,都没有票据法要求的背书要件,不符合连续背书的条件,此票据的背书是不连续的。
根据上面闸述的我国相关规定,D公司虽然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票据的,但是由于它已经不涉及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了,所以,它不会遇到需要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方式合法的问题,而F公司则遇到了行使权利的障碍,不连续背书则不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F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但它仍拥有对D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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