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某某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典型意义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8月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务,孙洪国律师以案释法:某某孙某、某某常某 900 亩划拨荒地流转合同效力争议专项解读
- 2026年7月乌鲁木齐涉农经济作物维权全流程剖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结合 1150 亩甜菜收购违约胜诉案,普及农户合伙债权继承、农业损失司法鉴定专业法律
- 2026年7月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孙洪国律师结合孙某常某 900 亩划拨荒地流转上诉案,详解划拨土地转让司法认定规则
- 相邻权侵权纠纷|邻里建房侵占通行采光排水权益,李荣维律师维权止损彻底化解邻里侵权矛盾
- 宅基地权属纠纷|邻里边界争议积怨多年,李荣维律师取证确权圆满化解邻里地界矛盾
- 土地互换未登记,5年后反悔?李荣维律师:土地互换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 人死就得退地?承包期内人口减少,村集体就能收回承包地?李荣维律师从胜败两面总结土地维权实操清单
- 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该给谁?村集体、承包户到底怎么分?李荣维律师用真实案例+四步维权流程,带您理清这笔“土地账”
- 把承包地租给别人种大棚,对方却搞起了农家乐,这合同还能不能作数?李荣维律师:土地经营权流转三件事讲透
- 跟邻居互换土地,反被人收了回去?口头协定算数吗?李荣维律师: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这五条裁判规则请收好
- 签了20年租地合同却没登记,村集体又包给别人了怎么办?李荣维律师用真实案例讲透“登记对抗”
- 你承包的荒山,村委会却阻止你出租?李荣维律师用真实案例讲透“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 最高法: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无效!
-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文章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区别
- 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 非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代理词
-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成功案例(村民集体起诉确认村小组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詹晓明诉韩文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农村外嫁女不得集体分红,起诉村委会
- 农村土地承包权未经同意流转是否有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 农用地出租,合同无效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