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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儿出生后男方不闻不问,离婚时却“上演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大战

发布日期:2021-04-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冲突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女儿,两个女儿都是女方以及女方父母一直在精心照顾,男方几乎不闻不问,因此,本案争取孩子抚养权成了本案很关注的焦点之一,女方为了两个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坚决不想放弃任何一个女儿的抚养权,男方也“上演”各种父爱的关怀,想要争取其中一个女儿的抚养权。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5
双方离婚时间:2021-2-9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两个女儿由我方抚养,对方享有探视权
3、对方支付2019年4-7月婚内抚养费18400元
4、2019年8月至判决生效日婚内抚养费每月共计4800元
5、自判决生效后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5400元
6、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0%房屋折价款,剩余贷款由我方承担偿还
7、对方支付我方11万左右公积金差距款

本案法律服务:1、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2、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3、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4、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5、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律师意见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民初号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婚生女C、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生女C于2014年出生,婚生女D于2016年出生。婚后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双方婚后矛盾一直不断,被告长期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婚生女也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和照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1、同意与原告A离婚。2、主张婚生女C、D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经济基础薄弱,独自抚养二个女儿生活质量无法保障,原告父母离异,原告母亲一
个人抚养两个孩子不符合现实状况,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因工作和身份原因,看望女儿时间较少,但被告完全是对孩子全身心付出,被告收入较好,在南京市玄武区有公寓房,可以保障婚生女良好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条件,被告父母也愿意帮助抚养双方婚生女。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房屋的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4、明确子女的探望权,每月两次,每次一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婚生女C、D。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亦未有效沟通、交流,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B离婚,被告B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二个婚生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均主张抚养二个婚生女,且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考虑到双方婚生女C、D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A在安徽芜湖共同生活,且自2019年4月起,被告B既未支付二个婚生女的抚养费,亦未直接抚养二个婚生女,故婚生女C、D由原告A直接抚养,有利于维持二个婚生女稳定的生活环境。
被告B应当支付二个婚生女抚养费。庭审中查明,被告B自2019年4月开始即未支付二个婚生女的抚养费,原、被告均同意2019年4月至7月,按照被告每月收入11500元计算抚养费,2019年8月以后的抚养费按照被告每月收入12000元计算。本院综合考量二个婚生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B支付二个婚生女2019年4月至7月的抚养费为18400元(4600元×4月);2019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时的抚养费,本院酌定B支付二个婚生女每月各2400元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次月,被告B按照每月2700元/人的标准支付二个婚生女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故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B每月可探望婚生女C、D二次,每次一天。
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省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D由原告A直接抚养。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每月各23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C、D自2019年4月至7月的抚养费共计18400元;按照每月各24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C、D自2019年8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抚养费;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C、D抚养费各2700元,直至婚生女C、D年满18周岁时止。
四、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逢双周的周六探望婚生女C、D一次,每次一天。逢双年的国庆、春节长假,婚生女C、D随被告B共同生活,逢单年的国庆、春节长假,婚生女C、D随原告A共同生活。每年寒假,婚生女C、D随被告B共同生活十日(含双年春节长假),每年暑假随被告B共同生活二十日。对此,原告A负有协助义务。
五、A、B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涉案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项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
六、被告B自原告A还清上述房屋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除名手续,因除名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A负担。
七、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B 207253.4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6元,由原告A负担3382元,被告B负担2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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