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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导致离婚后该如何保护自己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赵女士机缘巧合遇到了自己的“白马王子”雷先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年儿子出生了。可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婚后的雷先生慢慢变了一个人,两口子有点矛盾本也正常,可雷先生一生气就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赵某某”。一天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起来,雷先生竟动了手,将赵女士殴打成轻微伤,赵女士忍无可忍,将雷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赵女士抚养,并要求雷先生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判决离婚后,雷先生坚持不搬出房子,还要求与赵女士一同生活,并限制赵女士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赵女士稍有不从,就是一顿毒打。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赵女士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赵女士的行踪,不仅使赵女士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后赵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调查与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雷先生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雷先生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赵女士抚养,被告雷先生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双方离婚后,雷先生仍然无理纠缠赵女士,并经常辱骂、殴打和威胁赵女士,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为保护赵女士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雷先生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赵女士,或与申请人赵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雷先生在距离申请人赵女士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雷先生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告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需根据侵权人即本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受诉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需注意的是,该申请不受离婚纠纷案件审结的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中,赵女士婚后被丈夫雷先生殴打致轻微伤,她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录音、报警记录、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材料,法院认定雷先生对赵女士实施的殴打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了赵女士属于无过错方及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我们提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首先要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受伤要尽快就医治疗并验伤。此外,要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报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同时,上述证据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次判决支持家暴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家暴行为的强烈抵制。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方的损害,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朋友要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遭遇家庭暴力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求助,可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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