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12-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分歧】
对于张某无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结婚6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都较好,虽因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张某无生育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