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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张某与祁甲、祁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女,55岁,患有脑梗后遗症,育有两个儿子祁甲、祁乙。儿子年幼时,张某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自此再未返回。2016年,祁甲、祁乙考虑到两人也到了成家的年纪,遂凑钱在祁乙所在的嘉峪关市首付了一套住房。购房当年,祁甲、祁乙生母张某带着与其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的男友王某(未领结婚证)找到祁甲、祁乙,希望能共同生活。因祁甲在外地打工,祁乙经电话与哥哥商量后,同意母亲及王某与祁乙共同居住在由祁甲和祁乙共同购买的房屋内生活。共同居住期间,王某偶尔出去打零工赚点零花钱,张某无业在家,家庭主要生活支出均由祁乙承担。2018年,因王某长期未参加工作,且张某又患有脑梗后遗症,祁乙生活负担加重,对赡养王某和张某感到力不从心。再加上共同居住期间,一些小的矛盾扩大升级,祁乙遂要求王某搬出住所另谋住处,母亲张某由他和哥哥祁甲赡养。王某和张某不同意搬出,矛盾也愈演愈烈一直未能得到化解。2019年9月,祁乙乘王某与张某外出办事,将王某与张某的物品均搬出家门,并拒绝王某和张某再返回其住处。后王某找到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嘉峪关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于当天下午联合辖区司法所、驻社区律师到祁乙家了解情况。祁乙及其姑姑表示,张某在祁乙6岁时便因与家人关系不和睦等原因离家出走,自此再没有抚养过兄弟二人。2016年,张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才和现任男友王某找到祁乙,要求祁甲、祁乙对她尽赡养义务。祁甲、祁乙考虑到和母亲的血缘关系,遂同意让母亲及王某和祁乙一起居住。后在祁甲、祁乙共同购买的住房装修的过程中,张某和王某确实出了少部分钱,但是近几年来,家里的生活开支却一直由祁乙负担。祁甲和祁乙对他们的母亲张某负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对王某却没有赡养义务,所以王某在装修过程中出的钱可以当做房租。王某在此居住已经近三年的时间,出资装修的那部分钱也应该抵消了。在共同居住期间,祁乙与王某发生矛盾,母亲张某也一直都是站在王某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来都不站在儿子祁乙这边,这也是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升级的一个主要因素,祁乙对母亲的做法非常不满。因姑姑在生活上经常给予祁乙照顾,所以祁乙与姑姑商量后,决定让母亲张某和王某另外租房居住,以避免再发生矛盾。祁乙遂与母亲张某沟通,希望他们能够搬出去租房居住。可是张某和王某虽口头答应搬家,却一直迟迟不搬,祁乙虽然心里不满意,但是也一直未动过将他们赶出家门的念头。直到2019年9月,祁乙因再次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要求祁乙将装修房屋的钱返还,祁乙遂乘张某和王某出门办事之机将他们的物品全部搬出门外,且将家里的锁也换了。 
   了解情况后,社区调解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当天晚上说服祁乙将王某接回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劝说张某、王某先在朋友或者亲戚家暂住,并尽快租房。张某表示,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王某现在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工作,少量存款这几年已经花光了,目前没有能力租房,只能先找朋友家暂住。 
   为尽快解决张某、王某的居住问题,次日,社区调解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祁乙家进行调解。祁乙与其姑姑在家中打扫卫生。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祁乙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其姑姑坚决不允许祁乙接受调解,当即要求祁乙再也不能赡养张某与王某,并且拒绝让祁乙跟工作人员交谈。工作人员无奈,只能先返回,再寻求其他的调解途径。 
   2019年9月某日,社区调解员通过电话与祁乙取得联络,通过电话开展调解工作。祁乙在电话中表示,经他与哥哥祁甲商量好决定,如果母亲跟王某分手,那么兄弟俩愿意接母亲回来同住,且以后会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他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但是他没有义务赡养王某。听到祁乙同意赡养母亲后,社区调解员询问祁乙,是否可以坐下来跟母亲好好聊聊,以解除双方心里的疙瘩。祁乙当即表示愿意。 
   2019年9月某日,调委会联合司法所、派出所、检察联络室、驻社区律师联合调解祁甲、祁乙与张某的家庭纠纷。祁乙、张某、王某到现场参加调解,祁甲因在外地打工,委托弟弟代理调解。调解现场,祁乙、张某均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祁乙仍旧主张张某需与王某分开,他才能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表示不同意,调解陷入僵局。工作人员将母子分开进行了背对背调解。调解员表示,因张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如果离开王某,就意味着祁乙要时时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也会给他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如果母亲继续跟王某一起生活,不仅母亲的生活起居有人照料,而且也会减轻他的生活压力。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后,祁乙同意母亲与王某一起生活,但是仍旧不同意将张某和王某接回一起居住。他表示,如果母亲张某一定要和王某一起生活,那么他们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一是为了避免家人之间再发生矛盾纠纷,影响家庭关系。二是因其也到了该成家立业的年纪,分开居住也有利于他建立自己的家庭。至于母亲张某的赡养费,他与哥哥祁甲商量后会支付给张某。调解员听后也表示理解,并当即对张某和王某也进行了劝说。王某表示,只要祁甲、祁乙愿意支付张某的赡养费,那么他愿意和张某外出租房居住。张某则表示,她与王某已经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对王某在生活上也比较依赖,同意外出租房居住。
【调解结果】
经过数日的调解,祁甲、祁乙与母亲张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祁甲、祁乙每月分别向张某支付赡养费600元,总计1200元; 
   2.张某与王某搬离祁乙家,另外租房居住; 
   3.祁甲、祁乙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半年(自2019年9月某日至2020年3月某日)赡养费给张某,共计7200元。自2020年4月开始,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1200元。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此案件中,虽然张某在儿子年幼时便离家出走,没有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是其儿子不能以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邀请律师为当事人讲解有关此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为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保证张某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的生活能够有保障,确保其在婚姻及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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