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证办结婚证行为违法但婚姻有效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4年6月18日,邓某荣与易某梅共同到琼中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只向琼中县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户口簿。
琼中县民政局在询问邓某荣和易某梅的结婚意愿后,当即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易某梅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83年8月1日”。
琼中县民政局经对邓某荣和易某梅各自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查后,当日即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作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并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了结婚证。
邓某荣和易某梅登记结婚后,生育了3个子女。2018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合,邓某荣到琼中县民政局咨询办理离婚登记事宜。
然而,琼中县民政局告知邓某荣:易某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所载号码与易某梅2014年8月22日的户口簿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邓某荣因此向琼中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结婚证。
庭审中,易某梅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和2014年8月22日的户口簿所记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在一审庭审中,易某梅称其与邓某荣申请结婚登记时,向琼中县民政局提交的是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琼中县民政局在审查邓某荣和易某梅的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没有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提交户口簿进行身份审查。
同时,法院查明,易某梅也承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其本人持有并提交给琼中县民政局审查的居民身份证是虚假的。易某梅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87年4月25日,其于2004年6月18日与邓某荣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婚龄。因此,琼中县民政局在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审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琼中县民政局向邓某荣和易某梅颁发的结婚证。
琼中县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15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琼中县民政局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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