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才会被判决离婚案例汇总
离婚律师案例一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19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陈宁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15万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A与被告B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长期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不合,2019年原告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B辩称:1.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三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没有原则性矛盾,2019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原告不做解释就诉讼离婚,被告感到感情无法强求,同意离婚。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被告不愿意要孩子,婚后原告从未向被告公开收入,不注意沟通情感,让被告缺乏安全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居住在被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内,家庭的日常开支由被告负担,水电费由被告父母负担,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予以分割。等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4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并未修复,夫妻关系也未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155778元。
案件受理费2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7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菁
离婚律师案例二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2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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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8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性格不合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离婚律师案例一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19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9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陈宁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15万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A与被告B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长期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不合,2019年原告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B辩称:1.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三年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没有原则性矛盾,2019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原告不做解释就诉讼离婚,被告感到感情无法强求,同意离婚。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被告不愿意要孩子,婚后原告从未向被告公开收入,不注意沟通情感,让被告缺乏安全感。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居住在被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内,家庭的日常开支由被告负担,水电费由被告父母负担,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予以分割。等等。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4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的感情并未修复,夫妻关系也未得到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155778元。
案件受理费2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7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菁
离婚律师案例二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标准案例示范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2020-5-18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性格不合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8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戈平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第一次起诉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本案第二次起诉女方拒绝法院送达,拒绝参与诉讼
律师与法院沟通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被法庭采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第一次诉讼的材料和法院判决书
2、双方曾经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书材料
3、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的证据材料
4、对方曾经在诉讼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号码(证明对方系恶意回避诉讼,不属于下落不明)
同时我方因对方无法出庭,当庭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
另外我方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C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C,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太小,又复婚,但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B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 201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随后于同年复婚,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05民初号,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栖霞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于2018年10月将该案裁定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称栖霞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7028号,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7月原告诉至栖霞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号,后法院多次电联被告但均无人接听,遂于9月找原告谈话,原告称已很久未联系被告,并称因孩子在南外仙林上学,故被告与孩子租住在栖霞区。该院遂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因同样联系不上被告,就进行了公告送达,到期后又逢疫情无法开庭,又再次公告送达。
庭审中,原告称因其长期在外省工作,孩子随被告在南京生活,故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多加沟通,修补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原告在外省工作,孩子一直随被告在南京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查清,故对该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决 戈平乐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8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戈平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第一次起诉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本案第二次起诉女方拒绝法院送达,拒绝参与诉讼
律师与法院沟通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被法庭采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第一次诉讼的材料和法院判决书
2、双方曾经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书材料
3、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的证据材料
4、对方曾经在诉讼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号码(证明对方系恶意回避诉讼,不属于下落不明)
同时我方因对方无法出庭,当庭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
另外我方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C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C,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太小,又复婚,但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B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 201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随后于同年复婚,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05民初号,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栖霞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于2018年10月将该案裁定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称栖霞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7028号,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7月原告诉至栖霞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号,后法院多次电联被告但均无人接听,遂于9月找原告谈话,原告称已很久未联系被告,并称因孩子在南外仙林上学,故被告与孩子租住在栖霞区。该院遂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因同样联系不上被告,就进行了公告送达,到期后又逢疫情无法开庭,又再次公告送达。
庭审中,原告称因其长期在外省工作,孩子随被告在南京生活,故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多加沟通,修补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原告在外省工作,孩子一直随被告在南京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查清,故对该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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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 戈平乐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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