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唯一的房屋是承租方不能买卖,离婚后获取生活补助
2016【成功的离婚案例】
第一次起诉离婚
女方成功获取10万元财产折价款
女方获取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直至去世
【鼓楼区离婚案件】
2016年5月26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女方应诉无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由于属于离婚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婚内财产折价款如何计算
2、女方应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
办理周期:2016年4月27日立案,2016年5月26日结案,历时两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承租使用权归男方,女方获取10万元折价款;
三、男方每月补偿女方500元直至女方去世;
四、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婚后取得的房屋是承租权,不具有交易或者过户的特征,因此只能确定共同使用,但是女方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使用,因此庭审过程中律师代表女方与男方多次协商,最终确定该房屋使用权补偿女方10万元,男方虽然名下有存款和股票但是数额微乎其微,为此我方律师提出希望能够男方每月补偿女方500元生活补助,解决女方的居住、生活、医疗的负担问题,最终一次性全部达成调解意向。
此次律师在鼓楼法院代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长期的生活补助,通过依照法律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女方很难获取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经济补偿,在此也感谢承办法官的深明大义耐心的主持调解工作。此次代理也大大突显了代理律师为离婚财产案件贡献的价值,本案证据与事实情况特别的繁杂,律师细心的提供专业的律师代理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总结数据,为最后的案件结果创造必要条件。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3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8月29日生一子C。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由原告A个人承租(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A名下股票、存款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A合计补偿被告被告B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自2016年6月起至被告B去世,原告A每月给付被告B生活补助500元;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6日
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女方会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如果是男方过错造成离婚的,女方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男方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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