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财产错综复杂,一旦起诉离婚如何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鼓楼区诉讼离婚
成功阻止对方分割我方2000千万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诉讼步骤和经验
2018-5-28结案
烦心遭遇:
双方经济交织较大,婚前婚后大量财产相互给付,对方现主张分割1400多万的存款类以及近700万元房屋分割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一次性了断
下定决心:
迟断不如早断,早结束早省心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审理---拿到离婚判决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2018-5-18 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我方仅给付对方120万元,对方主张的1000多万财产分割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近700万房屋属于我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未分割到我方房屋一分钱折价款
诉讼的真实感受:
本案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看到绝大多数对方主张的财产分割均被律师成功抵挡,这种结果是对律师的努力以及当事人的配合最大的肯定。
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这样规模的离婚诉讼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就是一团糟。
压抑许久的愿望得以解脱就是---爽;
斩断了所有婚姻关系的感觉---爽;
再也不用和对方有任何接触和见面---爽;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回头看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在婚前财产有混同的情况下,能够找到有效办法进行区分和隔离、
2、在婚后财产使用和转账、取现能够找到大量合理的解释和证据、
3、在婚姻破裂的成因和具体事件进行细节描述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诉讼效应。
情绪和心情
从对离婚一知半解、茫然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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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知晓离婚的法定条件、酌定理由、律师的隐秘技巧
从分割目标模糊不坚定-恐惧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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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钉截铁、不假思索做出速战速决的起诉决心
从开始担心庭审自己说错话、丑态百出
到看到律师的开庭预案与诉讼图表梳理、分布流程
安心由律师全权代理发言
自己又重回巅峰、从容自信
从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调解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想要结果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女,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持有的存款14261485. 64元人民币、牌号苏A汽车、牌号苏汽车、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房屋、江宁室房屋售房款150万元人民币、xxx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产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牌号苏A牌汽车归原告A所有、牌号苏A牌小型越野客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B汽车补偿款7.5万元人民币;
三、xxx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归原告A所有,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保险产品补偿款7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120万元人民币;
五、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307元,原告A负担61307元,被告B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夫妻双方结婚后双方的财产由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根据情况不同有所不同,不是一旦结婚就所有的财产全部变成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是以登记结婚时间为界限,登记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法定共同所有制,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法律允许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全部个人所有。双方登记结婚后的工资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希望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收入进行约定,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约定优于法定,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予以认可。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自己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前就已取得,该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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