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838006)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民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27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神州优车(838006)涉嫌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神州优车(838006)2020年7月31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8号)。证监会通报,经查,2019年1月,神州优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7%的股权,神州优车在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其中,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涉嫌少计资产不少于96.23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58.32%;神州优车2019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资产不少于101.86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64.05%。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神州优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陆正耀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良芸、王培强、李晓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亓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神州优车(838006)2020年7月20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20071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神州优车(838006)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之间买进神州优车(838006)股票,并且在2020年7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