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6-01-20 作者:王永远律师
沈阳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段甲系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于2021年9月完成注销登记。2014年至2020年间,沈阳丙公司长期向乙医院供应医疗器械和卫材,沈阳丙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医院按时提供医疗器械、卫材和开具发票,但乙医院却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2020年8月,双方询证函确认截至2020年8月31日共欠沈阳丙公司货款1558384.23元,2021年3月5日,乙医院向沈阳丙公司支付500000元货款。沈阳丙公司注销后及时告知乙医院已经注销,由段甲享有沈阳丙公司享有的权利,要求乙医院向段甲支付货款。但乙医院认为直接向段甲付款会有争议拒绝付款。另,2022年1月9日乙医院退回价值7200元的卫材。
【办案过程】
段甲被拒绝付款后,无奈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证据材料,认为医院拒绝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段甲付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医院付款,后段甲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医院支付1051184.23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乙医院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段甲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1066184.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能否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未实现的债权?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公司注销后原股东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未实现的债权。第一,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注销后原来尚未实现的债权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由原公司的股东承继该财产和权利。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员法院应依法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原股东可以就公司注销后未实现的债权主张权利。基于此,本律师认为乙医院拒绝向段甲付款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接受段甲委托向法院起诉,法官了解案情后,亦认为乙医院依法应当向段甲付款,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