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钢子公司职务侵占窝案11人被判刑
利用公司职务之便,私自将3100余万元财物非法据为己有———2012年9月四川攀钢子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曝出的职务侵占窝案近期二审结束,涉案11人均被判刑。但包括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周建平在内的主犯不满判决,认为职务侵占罪成立的证据不足,拟向攀枝花中院提起再审诉求。
盗采:表外矿多次被盗挖
案发地为朱家包包铁矿(以下简称朱矿)并不具企业法人资格,而其上级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则是攀钢的全资子公司,已进行公司制改制,故本案未列入贪腐。
攀枝花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云南商人刘泽彬开始与时任攀枝花市X镇X村党支部书记李同顺联系,谈定支付好处费,由刘泽彬以双龙滩村的名义采挖朱矿太阳湾排土场的表外矿。当月下旬,刘泽彬曾让双龙滩村出具修建拦土坝的报告,要求朱矿将太阳湾排土场废弃岩石作为原材料无偿提供,以借此挖矿。对此,朱矿未予回复,但刘泽彬等人已组织人员盗采矿石。
2012年5月,朱矿发现盗采,报警并安排人员与双龙滩村及刘泽彬召开协调会。协调无果且撤销了报警后,刘泽彬等人的盗采继续,被朱矿多次发现及制止都未解决。
此后,刘泽彬等人为掩饰盗采又想出了“修建防洪尘沙池”的点子。刘泽彬起草相关报告后,由李同顺修改并加盖了双龙滩村的公章,然后送到朱矿。2012年7月,时任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朱矿副矿长(主持工作)的周建平组织会议,要求尽快落实修建沉沙池一事,诸多朱矿管理人员在明知此乃盗采名头的情况下,仍签署了同意意见,以致盗采持续。
2012年9月下旬,攀枝花市东区国土资源局到朱矿巡查,发现异样并向攀钢交涉,盗采败露。案发后,攀钢集团矿业公司矿山研究院对采坑现状进行了测量,发现所取石约有267.72万吨。刘泽彬等人将盗采的表外矿销赃所获超过3100万元。除去成本,刘泽彬分得现金530万元,其合伙人柴贺兵、代春礼分别分得230万元和220万元,还有一名在逃的合伙人也分得100多万元。
判决:当地三村干部也受贿
在盗采之初,刘泽彬向时任双龙滩村党支部书记李同顺、时任村主任黄启金、时任村治保主任刘贵富等人许诺好处费,同时承诺给村里上交每吨不少于1元的费用,方获得双龙滩村的支持。攀枝花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6-9月,刘泽彬及其合伙人给了李同顺50万元、刘贵富24万元、黄启金15万元。
除此之外,攀枝花中院还查明了刘泽彬等人向时任朱矿副矿长周建平、时任朱矿副矿长罗某某、时任朱矿生产技术科技术员颜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周建平受贿5.5万元(案发前怕攀钢纪委查处已退还刘泽彬3万元),罗某某受贿9万元,颜某受贿7.1万元,原朱矿武保科科长王某受贿5.5万元。
根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及案件文件清单,上述受贿的赃款此后均有退缴。
攀枝花中院审理认定,涉案11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周建平、刘泽彬、柴贺兵、代春礼为主犯,李同顺、刘贵富、罗某某等7人为从犯。同时,周建平、罗某某、王某、颜某等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均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周建平等主犯被判刑罚均在10年以上,没收财产都在500万元以上,其他从犯被判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分歧: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
本案中行贿和受贿均无异议,但在职务侵占罪是否构成上却产生了分歧。
主犯周建平的辩护律师李继承告诉南都记者,职务侵占罪首先得看被侵占主体是否为本单位的财物,本案的表外矿属矿产资源,应是国有,不属朱矿财产,而周建平本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们肯定有犯罪行为,但是否该定为职务侵占值得商榷。”
攀枝花中院认为,矿产资源是指未开采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本案太阳湾的表外矿是朱矿开采出来的,因品味低而暂时未被利用的矿产,由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利用,其权属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这正是周建平、罗某某等人所在的公司。另一方面,周建平、罗某某等人明知刘泽彬的盗采行为,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撤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不制止盗挖、同意修建沉沙池等方式帮助了刘泽彬等人的盗采,故职务侵占罪成立。
此案二审宣判后,周建平、代春礼等主犯的家属已委托律师准备向攀枝花中院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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