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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转移隐匿财产,起诉后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10-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离婚和我方抚养孩子
律师代理技巧并成功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3万夫妻共同存款
2017年2月16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依法认定对方转移13万存款以及近期日常转移给付我方1万元、给付我方房屋折价款57万余元
4、余略

律师点评:
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从抚养权的沟通,到房屋分割、房屋出资、房屋归属、转移隐匿财产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全部达成一致,仅仅是夫妻共同房屋分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需要进一步查明,最终律师就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去向,银行流水,证据分析等方面一步步的锁定了,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轮廓,最终也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而近期对方大额支出问题通过谈判和沟通,对方也同意就此部分再行支付我方1万元进行了结。这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
本案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原、被告名下的位于本市秦淮区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被告名下的苏A轿车一辆以及双方名下的存款和公积金;4.被告非法转移股票资金13万元,对原告予以多分;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子C。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秉性和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嗣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望判如所请。
B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归原告,抚养费每月支付2500元。对依法平均分割轿车、公积金、存款,没有异议。不同意分割诉争房屋,也不承认转移财产。理由是:原告在诉讼前曾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被告,原告和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故被告认为应该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至于13万元股票出售的变现款,被告已经将其归还自己的父母,用于偿还购买诉争房屋父母出资的62万元,不是隐匿和转移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C,现就读于南京中学初一年级。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上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子C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A标致308轿车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折价款;4.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5.原、被告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7万元,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823. 79元;6.原告名下的证券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494. 82元。其中,婚生子C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双方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一、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二,、被告将股票变现款13万元支付被告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争房屋的基本情况,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诉争房屋系原、被告于2012年(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建筑面积86. 03平方米,购买总价为105.8万元。首付款63.8万元中,62万元由被告父母出资,1.8万元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公积金贷款42万元中,以原告名义贷款12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30万元。截至2017年2月6日(开庭当日),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289333. 52元。双方协商确定,房屋现值按单价2万元,即总价172. 06万元计算。关于房屋的分割方式,原告同意:由被告取得房屋产权,偿还剩余贷款,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原、被告对于是否应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及具体数额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本金,双方各半。被告认为,原告曾起草一份离婚协议,自愿提出将诉争房屋给被告,无需支付折价款;只是因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为变更登记亭宜发生矛盾才未签字生效,本案对诉争房屋的处理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较为合适。即使需要支付折价款,也应考虑到购房款基本都是由被告及其父母支付,对被告的财产利益予以倾斜保护。关于父母出资的购房款62万元系借款还是赠与的性质,被告称:虽然没有打借条,但父母当时的考虑是如果原、被告不离婚便不需要偿还,如果离婚就应当偿还。
关于双方争议的13万元股票变现款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给付被告父母,艮发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前后,系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依法成幽多分。被告认为,父母为原、被告购房付出较多,实在令被告心疼,不能不补偿父母;原告出轨,坚决离婚,被告本不同意离婚,但诉讼后会面临判决离婚的风险,被告为防范人财两失,将13万元归还父母符合人之常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致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决定。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的意愿、抚养条件,并充分考虑婚生子的意见,依法确定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就轿车、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诉争房屋分割方式问题,因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被告父母出资的62万元,鉴于被告自称没有借据,且父母表示如夫妻不离婚不要求返还,一旦离婚要求夫妻偿还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推定62万元出资款并非父母出借款,而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购房款。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曾起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给被告的意见,因该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生效,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刭原、被告对房屋分割的意愿、出资比例、贷款情况及经济条件等,本院依法酌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72506元【(房屋现值1720600元一剩余贷款本金289333. 52元)/4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在明知13万元股票变现款系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避免离婚造成财产损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款项支付被告父母,依法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多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偿伺能力等,依泼酌定被告支付原告7万元财产补偿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车牌号为苏A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0元;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存款补偿款10000元、公积金补偿款17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公积金1823. 79元、证券资金1494. 82元。以上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共同财产折价款48681. 39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A和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72506元。原告A于被告B付清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财产补偿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310元(被告B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向本院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炙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人说,背上行囊,就是过客;放下包袱,就找到了故乡。其实每个人都明白,人生没有绝对的安稳,既然我们都是过客,就该携一颗从容淡泊的心,走过山重水复的流年,笑看风尘起落的人间


在一些经济条件很不错的家庭中,对于钱他们是非常看重的,在离婚的时候都知道会进行分割,这个时候就有一方进行财产转移了,那么财产转移的方式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方式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3、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
4、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
离婚前财产转移的处理方式
1、转移存款的,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在发现对方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开始留心收集证据了。了解对方的账号后,可以申请法院查询,万无一失。
2、转移公司股权的,由于公司是夫妻生活之外的,所以在对方转移财产时很难有所察觉,即是察觉了,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面对对方转移公司股权的,可以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调查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3、转移房产的,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应对策略如下:因购房手续和周期一般较长,在夫妻平时生活中,难免一方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出现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或者直接到房地产公司夫妻委托缴费名义进行求证,或者利用商务调查进行取证。此种情况发生后,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面对大额财产的,还是建议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办理。
4、私赠财产的,对于私赠财产的,由于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难举证。此时,就需要在平时多加留意。如,了解自己家庭中的所有财产情况,最好对家庭财产立一个清单或登记造册,适当时对着清单核对财产,这样能发现财产是否缺少或被转移。以上即是对离婚前财产转移个别行为方式的应对措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和方法,举不胜举。因此,在遇到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时,除了多加留心外,还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专业技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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