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建设(债券:122423/122454 )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齐程军律师
)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
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6名责任人员)》,至此,涉及五洋债案当事人(包括中介机构)的处罚决定,终于尘埃落定。
在该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等人存在虚假陈述:一、德邦证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二、德邦证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三、德邦证券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二、对周丞玮、曹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三、对林燕、吴皓炜、罗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洋建设投资者的索赔条件为:
律师认为,在2017年8月11日前买入股票,并在2017年8月11日及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