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索赔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03 作者:齐程军律师
2019年12月27日,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数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 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 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 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 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初步准备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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