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改判无因果关系为存在因果关系--输液导致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8-22 作者:黄坤和律师
鉴定机构改判无因果关系为存在因果关系
---论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侯某因感冒到某诊所诊治,诊所给予了两次青霉素点滴治疗,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经呼叫120抢救后,遗留心律失常等。
诉讼经过:经委托张律师(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提起诉讼,经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诊所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与侯某的遗留的心律失常不存在因果关系。
侯某对鉴定结论不服,转辗找到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坤和律师,委托黄坤和律师处理后,黄律师经审核分析其证据材料,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失误:用药无适应症用药不当、未进行皮试等,并提供药典等材料给予佐证,遂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出异议,经异议鉴定机构完全采纳了黄坤和律师的专业意见,改判为诊所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侯某的遗留的心律失常存在因果关系。为侯某争取得了最大的利益。
结语:医疗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之一,并非社会上所说的随便委托一律师来代理,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再按鉴定结论来判这么简单!!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严重失衡,医疗机构有专家支撑医疗知识,有法律顾问支撑法律知识,而患者如仅有律师支撑法律知识是很难对抗医疗机构的,病历都看不懂还打什么官司!!所以患者如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在医疗及法律方面与医疗机构相抗衡,就不会失衡!!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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