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成功经验分享-抚养费冲抵房屋折价款
第一次起诉如何争取成功离婚
【如何争取婚后房屋所有权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如何利用长期抚养费冲抵40万元房屋折价款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离婚;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40万元抚养费;
三、房子归我方,冲抵40万元抚养费后,我方仅支付对方10万房屋补偿款;
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律师代理,被告一开始人在国外难以送达,后法院通过紧密联系最终联系到男方,到庭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房屋给付方式、孩子抚养费、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多次开庭质证处理,最终律师争取到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本案例也为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在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获取房屋,但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最终通过多轮沟通和协商,最终对方同意法庭的协商方案,即50万房屋折价款冲抵40万元抚养费,剩余我方仅支付10万,支付期限为一年,律师提供的优质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庭审意见,当事人深度配合律师处理此案,才得以获取快速离婚的结果。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 1 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 0 0 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 8周岁止;被告每月探视两次,分别是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1 8时,寒暑假期间,被告有权集中探视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如果孩子在南京,由被告负责接送,如孩子在外地,由原告负责接送。如果被告身在国外,被告有权每周与婚生子视频聊天一次,时间不低于半小时;
三、原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 0万元;未来除非婚生子发生重大疾病且花费巨大,否则原告及婚生子无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
四、第二条抚养费与第三条的房屋折价款相互折抵后,双方协商由原告于一年内支付被告1 0万元;如逾期支付,每半年增加5 0 0 0元违约金;
五、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2
律师分享抚养费法律知识: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为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法院通常判决抚养义务人定期支付抚养费,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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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史某和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
案号:(2018)辽01民终16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总第835期)
【评论】
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障,法官对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裁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而令父母陷于生活上的困境。司法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判决是令给付义务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原则。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义务人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如无给付能力,则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损法律的权威,也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意见》第8条中的“有条件”为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即抚养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
2. 一次性给付的必要性。必要性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作为抚养费给付方式的例外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把握,在一次性给付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应作此考虑。只有存在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的情形,才应当判令一次性给付。比如,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等情形。
裁判规则
1.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外籍子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米某诉裴某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对于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抚养人而言,也并不必然导致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必要性。鉴于外籍子女的特殊性,如果分期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出现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烦琐费力、成本过高的问题,人们法院应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用。
案号:(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瞿某诉蔡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良好,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对抚养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65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金某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4日第3版
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5.确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要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权益——陈某诉计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一方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且分期支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7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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