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600830)被证监会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启动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60083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之前公告的相关文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违法事实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 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香溢融通(600830)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