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名下无房,如何争取抚养权-抚养权裁判规则
离婚纠纷案件
女方如何在名下无房且有其他子女情况下
争取女孩抚养权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22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第一次起诉)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9-27--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19-10-22(历时1个月不到时间)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一岁半女孩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抚养费
3、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一岁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要求离婚缺乏法定离婚条件
2、本案女方名下无固定住所,之前一直居住在男方家
3、本案女方工作经济收入一般
4、本案女方有其他子女(依法争取抚养权存在劣势)
5、本案男方坚决争取孩子抚养权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立案开庭一次即开庭成功,双方离婚问题、孩子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全部解决完毕
依照婚姻法规定我方存在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很难再争取到本案的孩子抚养权。
最终通过代理律师庄荣华的努力和沟通之下,再经过承办法官组织的多轮调解
双方矛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一别两宽。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全部诉讼愿望皆在本次诉讼中完成。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于201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生一女C。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2019年11月起每月1 5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C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方式为:被告B每周五下午自原告A住所接C,原告A于次日下午于B住所接回C,寒暑假C各有一半时间随被告B生活;探视期间原告A须在南京生活,否则探视时C的接送均由A承担;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原告A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冬华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律师分享争取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照顾女方原则是婚姻法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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