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范围如何认定,又怎么分割-核心技巧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争取房屋折价款
综合类离婚财产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2-25结案)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担心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自己诉讼能力有限
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认真细致的全程处理,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保护财产、争取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法院文书
玄武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3000
3、大房子归我方和孩子(我方占60%,孩子占33%,对方占7%)
4、小房子归对方所有
5、其余各类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股票、保险等各归各有
诉讼费对方全部承担
重点支招:
本案我方在查询对方存款内存在数额较大的隐匿和转移
通过两轮核对,有效认定40万部分依法应当分割
我方提供孩子愿意随我方生活,以及孩子基本花销
理财、存款、支付宝等在多次庭审中也不断集中呈现
本案属于内容较多,难度中等
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财产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 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A与B离婚;2、婚生子由A抚养。事实和理由:A与B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起虽共同居住玄武区,但是经济与生活均各自独立,夫妻间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2019年2月15日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B直接抚养;自2019年2月起,A于每月1 5日支付C当月抚养费30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产权归A所有;B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A,B于2019年3月30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A。
四、登记在A、B、C名下的玄武区室房屋一套,由A、B、C按份共有,其中A占有7%的产权份额,C占有33%的产权份额,B占有 60%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负责偿还;B于201 9年3月30日之前汇入A名下还贷账号72000元用于偿还剩余贷款;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起三十日内, B、A、C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由A承担40%,由B承担60%;如果C到时不配舍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A与B自行处理;A于2019年5月1日之前搬离该房屋。
五、各人名下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存款、公积金余额、股票账户余额、支付宝余额、微信余额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0元,调解减半收取1337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律师花3分钟告诉你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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