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女方起诉分割房屋,法院判决获得所有权,支付对方折价款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9-18结案)
秦淮离婚后诉讼案件
遭遇:
双方因协议离婚多年,但由于女方长期忍气吞声,不敢于直面双方的矛盾以及房屋所有权
直至孩子面临上初中才鼓起勇气,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抚养权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9月18日一审判决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房屋所有权归我方
2、我方支付对方17万房屋折价款
3、余略
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立案
2、律师书写起诉书和证据清单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本案插曲
被告在应诉后即委托律师提出反诉,最终反诉部分基本没有成立。
被告认为在离婚后所有贷款都应当由我方继续承担偿还,但是由于离婚协议未约定明确还款起始时间
因此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对于房屋的使用居住情况,判决在被告持有掌控期间的房贷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A,女,汉族,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反诉原告):B,男。
原告(反诉被告)A与被告(反诉原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A与B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A所有,故对于A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B要求A按照协议约定支付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B要求A向其支付的垫付房贷金额XXXX元及剩余房贷XXXX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一直由B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故对于B要求A支付其垫付房贷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B在将诉争房屋交付给A后,诉争房屋的剩余贷款则应由A归还。B要求A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诉讼请求,因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屋过户时付清XXXX元,且双方至今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事宜,A不构成违约,故对于张新钻的此项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市秦淮区房屋归A所有;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A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变更之日起该房屋项下贷款由A负责归还。
三、A于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当日支付BXXXX元:
四、驳回B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B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A负担345元,被告反诉原告B负担1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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