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 答案:不一定!
2019年郑某某找给我,称:“我老公第二次起诉我了,我不想离婚,怎么办?”那么,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吗?答案:不一定!
接受郑某某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男方杜某起诉离婚的原因;男方杜某起诉女方某某离婚,矛盾大多是因为郑某某与男方父母之间的婆媳矛盾。因此,我的代理方向从原、被告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本案是因婆媳矛盾引发,本质上不存在夫妻矛盾;及应当为孩子慎重考虑等多角度出发;为女方郑某某挽回了婚姻。
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两人深入了解之后,于2013年5月27日自主登记结婚;2013年9月10日,举办婚礼。完整地走过了从相识、相恋、相知、再到结婚的过程;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时,双方当时都已经26/27岁,双方均属于晚婚的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程度上都已成熟;结婚是原、被告两人慎重的选择,成熟的判断。
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结婚6、7年一直和睦相处,虽家庭经济不富裕,但生活幸福、日子美满;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生育儿子杜某 2,一家人其乐融融,少有矛盾。7年的婚姻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
被告郑某某父亲为支持原告杜某创业,陆续提供创业资金16万元。表明被告父亲对原、被告双方经济上的帮助、婚姻上的认可。
二、本案是因婆媳矛盾引发,本质上不存在夫妻矛盾;更不存在《中华人和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本案原、被告双方一直与原告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被告因与公公婆婆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处事方法上意见不统一;与婆婆之间产生了婆媳矛盾引发。
从原告起诉状第二页,原告陈述:“2018年5月28日,孩子发烧,我父母带孩子看病,就此大生一场气”、“ 5月29日她带孩子外出,父母生气”、“父母在2019年1月15日把我们赶出来”等等。可知:酿成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与其公公婆婆之间产生了婆媳矛盾,原告杜某起诉离婚实际也是受其父母的较多影响;原、被告双方本质上无夫妻矛盾。更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四种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另外,被告与其婆婆之间的婆媳矛盾也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彼此理解,相互包容化解矛盾,被告也表示愿意包容、理解、尊重婆婆,积极维持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离婚绝不是解决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
三、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永远是孩子;原、被告双方为人父母,均应当为孩子慎重考虑。
本案原、被告婚生子杜某2年仅5岁,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对被告特别依赖。现在再看到孩子脸上的阳光没了,笑容也少了,也不爱说话了。作为被告的妈妈,实在忍受不了给孩子造成这样的伤害。
被告郑某某本人年幼丧母,父亲再婚;被告从小与继母生活在一起,深知生活在重组家庭的辛酸和无奈,知道没有妈妈,对孩子来说是不幸的,知道离婚对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被告一再表示:坚决不愿意孩子重蹈覆辙,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后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互让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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