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委托律师从哪些方面考虑?
发布日期:2020-06-02 作者:庄荣华律师
争取房屋折价款
综合类离婚财产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2-25结案)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担心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自己诉讼能力有限
委托专业离婚律师,认真细致的全程处理,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保护财产、争取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法院文书
玄武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3000
3、大房子归我方和孩子(我方占60%,孩子占33%,对方占7%)
4、小房子归对方所有
5、其余各类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股票、保险等各归各有
诉讼费对方全部承担
重点支招:
本案我方在查询对方存款内存在数额较大的隐匿和转移
通过两轮核对,有效认定40万部分依法应当分割
我方提供孩子愿意随我方生活,以及孩子基本花销
理财、存款、支付宝等在多次庭审中也不断集中呈现
本案属于内容较多,难度中等
庄荣华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财产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A与B离婚;2、婚生子由A抚养。事实和理由:A与B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起虽共同居住玄武区,但是经济与生活均各自独立,夫妻间无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2019年2月15日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B直接抚养;自2019年2月起,A于每月1 5日支付C当月抚养费3000元,至C18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产权归A所有;B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A,B于2019年3月30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A。
四、登记在A、B、C名下的玄武区室房屋一套,由A、B、C按份共有,其中A占有7%的产权份额,C占有33%的产权份额,B占有 60%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负责偿还;B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汇入A名下还贷账号72000元用于偿还剩余贷款;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起三十日内, B、A、C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由A承担40%,由B承担60%;如果C到时不配合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A与B自行处理;A于2019年5月1日之前搬离该房屋。
五、各人名下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存款、公积金余额、股票账户余额、支付宝余额、微信余额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0元,调解减半收取1337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法律要求是:(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
律师分享争取子女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照顾女方原则是婚姻法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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