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摔伤医治月余出意外 加压螺钉体内折断致残
发布日期:2020-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4月5日,宋某因左髋部受伤来到本市河西区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其左股骨颈骨折。在进行术前准备后,4月8日,院方对宋某在单侧腰部麻醉下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加压螺丝钉内固定术”。术后第四天,由于自身经济原因,宋某自行出院。没想到5月10日,宋某便发现加压螺钉折断了,随即将医院告上法庭。在本次诉讼中,宋某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初,他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35000元;而后,他将这一赔偿金额变更为20万元;没过多久,他第三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经河西区医学会进行鉴定,其分析意见认为宋某出院后未遵医嘱进行复诊,致使病情变化未能及时被发现,其本身有一定责任,而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与病人成为残疾之身的后果有因果关系,认为本医疗问题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据此,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宋某的部分诉求,判决院方赔偿其各项损失的70%,共计15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医院将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是,2009年3月26日,宋某再次起诉,要求院方支付其后期治疗费10万元,并继续履行后续治疗义务。然而,由于他要求的这笔费用尚未发生,且继续治疗并非被告院方的法定义务,法院驳回了这次诉讼请求。宋某至此并未罢休,其后,他在进行一定医疗后继续上诉,要求院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等。
两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并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根据宋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的证据,可以证明他确实需要继续进行治疗。因此,宋某继续治疗的基本医疗费,院方仍应按照其应承担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判决其赔付宋某所花医药费2186元的70%,即1530元。另外,法院特别指出宋某在治疗过程中采用购买口服药的方法,不能对其病情进行有效的治疗,同时还有扩大自己损失的嫌疑,奉劝其在今后的治疗中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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