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300090)股票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03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盛运环保(300090)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19年11月8日,盛运环保(30009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盛运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证监会决定:一、责令盛运环保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9年3月28日晚,盛运环保(30009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盛运环保(300090)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5年3月28日到2019年3月29日之间买入盛运环保(300090)股票,并且在2019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具体条件可能根据索赔进展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齐程军律师团队发布的公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