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死亡赔偿
发布日期:2020-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张和小何是一对来自河南的夫妇。2006年12月小何怀孕,曾两次在义亭中心卫生院进行 B超检查,胎儿一切正常,预产期为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13日,小何在冯某处做了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正常。9月14日凌晨,小何因下身出血便打电话给冯某,1时17分许冯某到小张夫妇住处为小何接产。在接产过程中,小张发现情况不对,曾多次要求转送正规医疗机构,但冯某仍决意滞留,继续盲目为小何接产。5时许,小何分娩出一皮肤发紫、不动、不哭、无心跳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却长期在北苑街道行医,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检察机关公诉。
丧子之痛给小张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但冯某未对小张夫妇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于是,2007年12月10日小张夫妇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的帮助,讨回一个公道。经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小张夫妇这种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立即指派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程辉律师为代理律师。小张夫妇在程律师的帮助下,于2007年12月11日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法律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时才开始的,所以胎儿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自然人,小张夫妇主张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存在很大风险。而且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赔偿项。综合考虑以上诉讼风险,程律师积极奔走于原被告各方,多次与冯某的家属沟通联系,希望能在庭前和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被冯某家属拒绝。
2008年1月7日开庭当天,因冯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故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庭建议,在休庭期间双方继续协商调解。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利益,程律师继续做双方工作, 终因双方差距太大而破裂。
2008年1月29日本案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程律师继续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和谈十分艰难。最后在与审判长共同努力,一再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冯某一次性赔偿小张夫妇24000元整。近日,小张夫妇已拿到所有赔偿款。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工地工人摔伤索赔46万,发包单位被追责!王皓律师精准抗辩助企业成功免责(判由违法转包方和直接雇佣方承担责任)
- 以实例浅析室内攀岩受伤责任划分问题
- 小学生课间追逐嬉闹中摔倒受伤,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 未成年人约架后被刀砍伤,责任如何划分?
- 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能否判处缓刑?
- 接单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 2026-2027 年云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出炉,受害者能拿多少?李荣维律师团队助当事人合理维权,避免权益受损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 网约车平台对注册司机审查不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平台承担何种责任?
- 借用非营运车辆注册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 交通事故致房屋损坏且无法评估,损失如何认定?
- 私家车改成网约车,但事发时并未接单,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能否拒赔?
- 高中生凌晨翻墙出校致残,起诉学校和同伴索赔21万,法院这样判
- 达到退休年龄的建筑工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误工费如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