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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谢长湖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因同学过生日参加聚会,和一帮同学因哥们义气与社会上的一帮青年混混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好到湖南某高校内的水库坝上“摆场子”打架。刘某等人邀集了十几人,并提供了部分管杀、钢管等凶器,租乘面包车到达约定地点,与对方的二十几人叫骂对峙后,双方发生了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致多人受伤。后刘某等人被汉寿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关押到汉寿县看守所。 
       2019年11月4日,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结果 
       2019年11月21日,经过谢长湖律师认真负责、专业敬业、严谨务实的进行辩护,汉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无视社会秩序,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此次聚众斗殴犯罪中,刘某系首要分子,其他人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其他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刘某等人在实施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刘某等人经家长做工作后陪同到案属于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刘某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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