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无适应症采取脾切除治疗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自身免疫,溶血性贫血,适应症,脾切除
一.引言
对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无适应症采取脾切除治疗,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代某梅、王某等与x市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0104民初1200号”。
二.基本案情
(一)患者王某某因“发现脾肿大并三系细胞减少3月”于2016年9月1日入住x市x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功能亢进;2.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3.右侧胸壁包块性质待查:血管瘤;4.全身皮下多发脂肪瘤。于2016年9月7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脾切除+粘连松解术”。术后予以药物治疗自身免疫溶血性贫血、抗感染、护胃、输入人血白蛋白、补液等对症治疗。
(二)9月14日起患者间断出现发热,最高39.4℃。9月27日胸部CT示:双肺间质病变并感染;双下肺多发斑片影,考虑感染。9月28日患者诉心慌胸闷不适及氧饱和度下降,转入ICU。9月30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予以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但患者血氧饱和情况难以改善,逐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10月8日患者出现休克,心率、血压、氧饱和度逐渐下降。
(三)10月9日9:25,患者因治疗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溶血性贫血,EVANS综合征,多器官功能衰竭;2.肺间质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3.低蛋白血症;4.脾功能亢进,脾切除术后;5.胸壁包块;6.脂肪瘤。
三.裁判结果
本院参考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病情及多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248929.77元。同时,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代某梅、王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66429.7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故诉至本院。
(二)医方辩称:双方的医疗损害纠纷已经经过了司法鉴定,认定了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30%-40%,我们结合原告的情况,认为我方的过错参与度为30%。
(三)医疗鉴定意见:x市x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应负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定为30-40%。分析说明部分指出,被告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患者脾切除无绝对适应症。2.医方对手术危险性、严重性预计不足。3.医方术后观察不仔细。4.医方积极抗感染措施不力导致死亡。5.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严重。
(四)法院观点: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实施了诊疗行为;二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三是患者发生了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利后果;四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对与其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乳腺癌脑转移行伽马刀治疗,致双目失明及脑疝最终死亡。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诉讼: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成为植物人有因果关系。4.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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