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咽扁桃体肥大行切除术,术中操作不慎造成嘴角烧伤
发布日期:2019-11-22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咽扁桃体肥大,切除术,操作不慎,嘴角烧伤
一.引言
患儿咽扁桃体肥大行切除术,术中操作不慎造成嘴角烧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庞某与x首大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6民初37666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4月30日,庞某(4岁)因鼻塞、睡眠时打鼾、左耳听力下降4个月至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咽扁桃体肥大;2.分泌性中耳炎(左侧);3.慢性鼻鼻窦炎不伴鼻息肉。同年5月1日,x医院对庞某在全麻下行鼻内镜下等离子咽扁桃体切除术+左侧鼓膜穿刺术。术中发现右侧口角有烫伤,予以消毒清洁。
(二)同日,x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专家至x医院对庞某进行会诊,指示“右侧口角下唇见不规则创面,表皮脱落,基底发白,无触痛。创面中心区见约绿豆大小,椭圆形凹陷区,未与口腔相通。诊断下唇烫伤创面深Ⅱ度-浅Ⅱ度0.1%。建议创面定期换药。保持局部清洁。目前创面换药药物以促进表皮生长类药物为主。3日后根据创面变化情况调整局部换药药物。” 5月3日,x医院李建瑞主任陪同庞某及其家属去x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烧伤整形科换药,医生建议庞某住医院烧伤整形科诊治,后庞某按期至该医院换药诊治。
三.裁判结果
201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x首大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庞某医疗费793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保育费损失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894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庞某(4岁)接受全麻下行“鼻内镜下等离子腺体样切除术加左侧鼓膜穿刺术”,手术中由于当值医生操作不慎,造成庞某右侧嘴角烧伤。庞某治疗至今效果不明显,疤痕组织增生,势必影响患儿面容。原告认为,由于医院治疗没有尽到医疗职责,使原本可以顺利的手术,由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患儿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医方辩称:对庞某嘴角烫伤的事实认可,但我院尽到了积极治疗的义务,手术是没问题的,手术完成后拔出仪器时烫伤的嘴角,我院认可原告的损害后果,但该损害后果没有这么严重。烫伤后,请了x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来会诊,相关费用是我院支付的。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院不认可,我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应是其治疗嘴角的医疗费,我院的手术是没有问题的,手术费用与本案无关。
(三)医疗鉴定意见:庞某本次所受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2.庞某目前为右口角瘢痕形成,其后续可行:1.二氧化碳超脉冲点阵激光治疗,三个月1次,需5次;2.辅以局部瘢痕药物注射治疗及日常瘢痕外用药物按摩。具体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如确因结案需要,参照x市三级甲等医院及整形科专科医院收费水平,建议后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庞某右口角烫伤系x医院造成,x医院应对庞某嘴角烫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x医院在治疗其自有疾病中未存在过错,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新生儿皮肤黄染未予规范诊治,因高胆红素血症而死亡。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对先天性巨结肠存在误诊,该医疗过错致新生儿八级残疾。4.医疗纠纷:儿童呕吐腹痛疑似急性肠胃炎,需鉴别美克尔憩室肠套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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