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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要求宣告我方家庭购房约定无效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遭遇:
双方已经通过诉讼离婚,前妻又希望分割我方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份额【80%-20%】无效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驳回对方的无理请求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5月6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3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栖霞镇法庭-韩栋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前妻希望分割我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相关份额
但我方的份额较小才20%,我方父亲份额80%
对方认为我方家庭内部购买的房屋因利用其贷款因此该登记份额属于恶意串通
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恢复登记我方应当占有70%,其父亲应当占有30%
为此庄荣华律师提供了,我方父亲持有的有关证据
1、我方曾经的卖房证据
2、我方本次购房的买房证据
3、我方所有的还贷证据
4、我方基础的居住证据
5、我方无其他住房的房产局证据
6、以及代理律师全面的答辩和法律意见

最终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
本案被清晰的证据无恶意串通行为,同时我方登记的份额来源也是自己的父亲。
因此出资和登记形式符合法律和情理、以及社会习惯。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C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栋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组合性贷款合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个贷明细查询表,C举证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结清证明、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C名下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卡内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赠与合同、B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B举证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不动产依据2016年3月7日C、B与卖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 6年3月14日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证编号。C及其妻子D与B签订赠与合同显示在即明确
了所有权证号为,显然不符合常理。C举证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一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妻子D在2015年12月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字约定购房款为156万元,同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2016年3月,由C、被告B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善意一芋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30万元,但对付款方式及时 来作出明确约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为同一公示的为同一处房产、实际购房款相同。结合C先后将其名一互动产出售筹集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主张的与妻子D欲在南京城区购买房屋的事实。在与卖房人丁房屋买意串通,损害其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三日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附: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可以离婚吗?新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二人结婚后,如果感情不合想要离婚,那么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部门登记然后协议离婚,第二种是去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与此同时也有人问: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可以离婚吗?一、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可以离婚吗  婚姻法规定分居六个月不能离婚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分居多久算自动离婚  1、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不管分居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2、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夫妻分居起诉离婚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
  2、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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