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刀伤仅行腹壁清创缝合,未完善检查而漏诊结肠破裂
发布日期:2019-09-25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腹部刀伤,医疗过错,腹壁清创,结肠破裂
一.引言
腹部刀伤仅行腹壁清创缝合,未完善检查而漏诊结肠破裂
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黄某某与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X法西民初字第50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4年7月9日,原告黄某某因“左腹部刀伤1小时余”至被告x医附一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腹部刀刺伤,行左下腹清创缝合术。致使7月10日早晨原告疼痛难忍,并发生生命危险的情况,在原告家属求救120的情况下,120将原告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进行了胸部、全腹CT检查,诊断为:左侧腹部刀刺伤(腹腔空腔脏器外伤具体待诊并弥漫性腹膜炎)。
(二)因须在急诊全麻下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内脏修补术(备结肠造瘘术),xx医院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因此,原告当天转院到xx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降结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因患者腹腔污染严重,转ICU治疗,在生命体征逐步稳定后于8月8日转回急诊创伤外科治疗,于2014年8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饮食。2、出院半年后,安排肠回纳手术。
三.裁判结果
本院结合被告过错以及患者受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认由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5382.72元。根据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由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22153.09元(555382.72×40%)。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告所受损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情支持5000元。2019年4月1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黄某某人民币227153.0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因伤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没有诊断清楚的情况下,在没有查明原告的伤势已经涉及到腹腔内部内脏的情况,采取错误的门诊治疗,明知患者的伤情属于穿透伤,却盲目的采取体表伤口的清创缝合术,且在没有任何助手的情形下,仅仅一名医护人员在没有进行必要的伤口清理及检查的情况下将伤口缝合,让原告回家并未让原告住院治疗,因此,将被伤及内脏的患者,盲目的将伤口缝合,致使体内伤情严重恶化,并耽误了近18个小时的宝贵时间,致使原告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并且形成8级伤残,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二)医方辩称:患者经医生检查后发现不是穿透伤,会诊及检查后行清创缝合术,我院要求患者留院观察,患者在2017年7月10日5时左右自行离开医院。至120接诊时,中间没有18小时,不存在耽误治疗的情况,被告的行为符合医疗行为规范,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损伤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就第三人赔偿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诉讼,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原告病情加重是因为自己腹腔加重的,没有按照医嘱才加重的。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某2014年7月9日23:57因左腹部刀伤1小时余就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入院时在左下腹创口触诊深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给予清创缝合术,未见手术记录,未见创口探查记录,未给予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未完善腹部X线平片及CT检查,未予积极复查腹部彩超,对其病情未引起重视,对其结肠破裂存在漏诊。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某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后认为,建议医方负同等责任,责任比例45-55%。
(四)法院观点:考虑到黄某某入院时腹部无明显腹膜刺激征,急诊开腹探查指征不明显,医方在行清创缝合术前已告知黄某某术后观察病情变化24小时,并予留观,观察腹部外伤情况,给予输液、补液、抗感染、止血对症支持治疗,在留观期间03:00巡视无异常,05:00巡视其未在病房,黄某某本身存在医从性差,其本身的结肠破裂伤因结肠内容物液体成分少,而细菌含量大,腹膜炎症状出现的较晚,腹腔感染较严重,并发症重,愈后差。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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