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左肾上腺切除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肾萎缩而引发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4-10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患者行左肾上腺切除术后发生左肾萎缩鉴定为七级伤残,属严重的手术并发症,被告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失,法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按照5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合计289774.9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肾萎缩,注意义务,医疗过错,医疗事故
一.引言
医院在为患者行左肾上腺切除术治疗高血压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肾萎缩严重的手术并发症,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杨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民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5年4月1日,患者因高血压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无绝对手术禁忌症,行腹腔镜左侧肾上腺肿物切除术。术后患者精神、睡眠可,无特殊不适主诉,晨起血压130/85mmHg,大小便无异常。查:心肺腹查体未见明显阳性体征。换药见各切口愈合好,无异常分泌物,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双侧肾上腺瘤,高血压3级极高危。出院医嘱:嘱患者外院监测血压、血糖,必要时专科治疗;2月后返院复查;不适随诊。
(二)2015年6月29日患者在甲医院住院治疗,CT平扫显示,左肾萎缩。2016年1月14日,患者在被告某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左肾萎缩。2017年6月7日,患者在乙医院超声显示,左肾萎缩;核医学科检查,左肾小,接近无功能。
(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患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7596.68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共计327596.68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司法鉴定所根据患者的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患者和被告某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法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按照5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合计289774.94元。
四.讨论
(一)医疗因素,患者左肾上腺切除术后两月余即发现左肾萎缩,肾萎缩多系肾动脉损伤闭塞所致,肾上腺下动脉由肾动脉分出,与肾动脉关系紧密。根据上述患者肾萎缩发生的时间、机制以及局部解剖学关系等因素分析,可推断患者左肾萎缩系左肾上腺切除术中分离肾上腺血管时,造成肾动脉局部损伤,继发血栓形成,进而造成左肾血流循环障碍所致。
(二)疾病因素,患者长期高血压,经多家医院治疗,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维持在180/110左右。通过检查,明确其存在双侧肾上腺腺瘤,皮质醇增多症,继发型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患者长期的高血压,糖尿病,皮质醇增多症,且内科治疗效果不好,导致全身广泛血管病变,也是发生肾功能不全、肾脏萎缩的原因之一。
(三)医疗鉴定认为,患者行左肾上腺切除术后发生左肾萎缩,属严重的手术并发症,被告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失,在导致患者发生左肾萎缩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次要至共同之间的责任。被鉴定人左肾萎缩,接近无功能,鉴定为七级伤残。
(四)最终,结合医疗鉴定意见,并考虑到患者肾上腺瘤为原发疾病,且术前已存在轻度的肾功能减低,以及手术并发症尚难完全避免等因素,在导致患者发生左肾萎缩的损害后果中,法院认定被告某医院的过错程度为50%。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3.医疗纠纷:手术治疗腹腔晚期恶性肿瘤存在过错,导致肠瘘及膀胱瘘。4.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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