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认定医疗事故须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9-03-28    作者:周明律师
延误诊断致人死亡
2011年10月26日,孔某因上腹胀痛、恶心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就诊,经电子胃镜诊疗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因服用被告处方兰索拉唑及甘羟铝,症状无好转,2011年10月28日孔某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复诊。经复诊,查b超后以胆囊炎于同日起在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15时15分,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向原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孔某经治疗无效于2011年10月29日04时10分临床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了诉讼。
认定医疗事故须满足哪些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富川县红光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孔某疾病的主要诊断缺乏依据,对疾病有效的监测不及时、未到位,延误诊断,导致治疗方案缺乏针对性,致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有效救治的最佳时机。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