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的治疗中,应警惕脑梗死的发生,以避免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3-24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原告因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中患者出现脑梗死,因被告未对原告采取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46898.1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糖尿病,脑梗死,赔偿责任,损害结果,诊疗规范
一.引言
在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的治疗中,应随时警惕脑梗死的发生,因此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赵某某与xxxx学院附属x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Jxxxx民初xxx号”。
二.案例简介
2016年6月10日原告赵某某因“发现肾功能不全15天”就诊于被告某医院,诊断为肾病伴有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并住院治疗。6月16日早晨,原告出现左侧嘴角歪斜,左侧手脚无力,被告某医院诊断为感冒,至17日上午才行头部CT,下午确认为急性进展性脑梗死,但未予以及时用药对症治疗。直至6月20日,被告某医院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治疗,但原告已经出现左嘴角歪斜,吞咽困难,卡食,左侧身体无肌力等后果。7月2日,原告于某医院出院,随后原告感觉病情有所发展,导致目前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
三.诉讼过程
因被告未对原告采取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右侧肢体也现出肌力减退,语言能力较前更加恶化,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25955.94元。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诊疗过程,酌情确定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脑梗死后遗症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46898.1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入被告某医院治疗,在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给予上呼吸道感染的诊断依据不足。在确诊脑梗死后,被告某医院未对患者能否具有溶栓指征进行评估,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的机会。
(二)医方认为,原告未听从医生劝告继续在该院治疗,若当时遵医嘱继续治疗,可能预后更好。故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仅同意按照轻微责任10%的责任。
(三)医疗司法鉴定认为,原告自身存在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在发生脑梗死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等后遗症系其疾病的自然进展。某医院忽视了临床症状,未及时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延误了疾病的早期诊断,使患者丧失了溶栓治疗的可能性,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四)原告系中老年女性,存在高血压、糖尿病、双膝关节炎等既往史,存在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应随时警惕脑梗死的发生。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3.医疗纠纷: 高龄患者甲状腺手术风险大,应重视术后出血导致并发症。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