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扶养纠纷的几个实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一、扶养纠纷的司法裁判概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姻法》第二十条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主张要求另一方按月支付扶养费,往往是婚姻关系濒临破裂,多次起诉离婚而未获允许,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而采取的一种法律途径。笔者经过查阅相应判例,总结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参考案例:(2016)苏1282民初4018号、(2016)内2921民初1521号、(2016)川05民终619号等。)该类案例中,原告方若举证得当,其诉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
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
律师代理实务中,原告方的起诉必须符合要求支付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解读《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其构成要件为:
(一)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从立法解释角度得出的当然结论,如果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婚姻法》确立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一方满足需要扶养的条件。需要扶养是指收入水平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三)支付扶养费一方具有支付扶养费的能力。对于该要件是否必须具备,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我们来看重庆地区两则完全不同的案例:
1、(2017)渝01民终971号: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没有扶养人必须具有收入及收入多少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有能力扶养吕其莲为由,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2、(2016)渝0152民初3375号: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患疾病,需要大量医疗费进行治疗,且其生活困难,无收入或生活来源,满足不了基本生活需求。此时,原告依法享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被告亦系残疾人,与原告同为精神残疾贰级。且被告亦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在家发病时尚需父母看管、监护,被告之母亦患眼疾疾病,该二人均需要治疗;因此,被告目前并无扶养能力,其无法从经济上、物质上对原告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扶养费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具有扶养能力应当成为支付扶养费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理由如下:
(1)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婚姻法释义》中明确要求一方必须具有支付扶养费的能力。
(2)从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的社会导向功能来说,能顺利履行判决义务的司法裁判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由于夫妻扶养义务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如果不考虑是否具有扶养能力,可能会出现互相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扶养费的囧境。
三、司法裁判要旨中原告起诉的具体举证要点
理论界对第二十条扶养义务的内涵定义主要有三点: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安慰。由于后两种情况不具有实务操作性,所以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均是要求经济给付。根据司法裁判要旨,笔者从两方面予以总结:
(一)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时,举证注意事项
主要围绕要求支付扶养费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包括原告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以及患病程度是否影响劳动能力(可采取诉前司法鉴定的方式),被告生活上不支持和生病时不支付费用的事实、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主要是子女在尽赡养义务时,其标准已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如是否按月领取退休金、社保机构的查询证明)、根据掌握的对方经济状况明确扶养金额等。参考案例:、(2016)吉0382民初2301号、(2016)津0115民初8608号、(2016)豫0502民初1355号、(2016)京0112民初20546号、(2017)津01民终269号、(2017)鲁01民终1264号
(二)原告的诉请被驳回时法院的裁判观点
笔者统计总结的案例中,原告败诉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被告方无支付能力。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10094号;
2、子女对夫妻的赡养已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参考案例:(2016)津0103民初9636号;
3、原告对“需要扶养”的标准要求过高。参考案例:(2016)宁01民终1709号。
四、两种存在特殊条件情形的处理
(一)夫妻财产约定与扶养义务的关系
现实中,部分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各自使用各自财产进行生活、医疗、对外经营等。在一方出现需要扶养的情形下,另一方能否以此抗辩不支付扶养费?笔者认为不能,原因在于对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人身扶养义务的法定。如果出现此情形,需要扶养一方仍可依据该条提起诉讼。
(二)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拒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其他解决途径
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另辟蹊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请求权基础,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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