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 侯某因腹胀间断反复发作5月余入住被告某市肿瘤医院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感染性休克死亡,法院酌情认定过错参与度为85%,赔偿合计861028.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肿瘤切除,医疗过错,腹腔感染,赔偿责任
【引言】就像社会每个领域都存在着各自的社会冲突一样,医疗纠纷是发生在病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冲突,这主要是由于医患双方主观差异和客观环境不同所造成,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肿瘤治疗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基本案情】2018年4月,患者因无明显原因出现腹胀,在某市肿瘤医院处就诊。门诊以“盆腔肿瘤”收住入院。2014年4月13日,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第一次手术后,患者创腔管引出黄绿色伴咖啡样液体,被告科室讨论后高度可疑小肠瘘并腹腔感染。遂于2018年4月15日又行小肠瘘修补术。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转入某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术后肠破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侯某因腹胀间断反复发作5月余入住被告某市肿瘤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术后病情加重,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事实,有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某市肿瘤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经司法鉴定,该医疗过错在侯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过错参与度为85%。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合计861028.2元。
【讨论】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之前身体状况良好,治疗后却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侵权。某市肿瘤医院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及相应的证据依法判决。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侯某符合感染性休克死亡,某市肿瘤医院对被鉴定人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侯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酌情为主要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过错参与度为85%。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腹腔内遗留纱布,造成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侯某某等与XX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XXXX民初15280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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