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调解记录内容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为准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医患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8万元整。但是医院认为应扣除患者原借医院的7万元,对此医调委以调解记录内容为准出具书面意见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医调委的书面解释无法对抗调解协议,判决某医院履行协议,给付患者赔偿款18万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调解记录,医调委,履行协议
【前言】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书确定的调解事项上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代表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医患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字的双方代表能全面而准确的预见到鉴定调解协议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故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项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常有因医调委出具的协议书的内容不规范,导致医患双方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争议。本文通过一案例此类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2年9月30日,患者因患支气管肺炎到被告某医院儿科门诊进行静点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手背发生渗药。因症状仍未好转,于2012年12月5日入住北京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现原告右手屈指功能障碍(右2-5指)。2016年4月28日,在X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8万元整,协议签署后被告在一周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8万元整”。现双方因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履行期限已过未予履行。
【结果】医调委在回复法院调查情况说明中阐述,协商时医方提出扣除患者原借医院的7万元,调解笔录上明确记载赔偿的18万元包含原来借的7万元,所以,医调委认为协议的真实意思是最终医方应给患者支付11万元。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字后生效。而无论是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调解记录还是医调委就调解记录作出的书面解释,从证据效力上均无法对抗双方当事人证实签字的调解协议。患者有权按照该调解协议向某医院主张权利。判决某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患者赔偿款18万元。
【讨论】调解笔录为调解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的书面化反映,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固化调解各方当事人对于争议事项内心意思表示的变化及反映解决纠纷的意愿与态度。而调解协议为调解各方当事人对于争议事项最后达成的合意的书面化反映,其所体现的意思表示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最终的意思表示,一经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即在调解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效力,对调解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制作过程、形成时间、法律作用不同,导致其效力亦不同。调解协议为确定调解当事人最终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效力大于与其相矛盾的调解笔录,同时也大于医调委的书面解释。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医调委的意见,判决医院需履行协议。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以案释法: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以案释法:患者住院期间烫伤的医疗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作者说明】原始资料来源于“崔某xx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016)黑xx民终x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