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脱位,医院处理不当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王凡律师
2009年3月19日原告因“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收住至被告处。急诊摄片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脱位。专科检查:左肩活动障碍,实验室及辅助检查,X片: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脱位。3月24日手术记录记载:……找到脱位的肱骨头,大结节撕脱向上移位,并卡压在关节腔内。直视下予以肱骨头复位。牵拉大结节后,予以骨折复位。于骨膜上直形插入肱骨近端锁定钢板,并逐一旋入锁定螺钉固定。3月26日X片诊断: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变。两次《出院小结》记载:“治疗结果:好转”。但原告病肢并未好转,而是留下了严重残疾。2009年3月21日X片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伴向下脱位。3月26日X片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伴向下脱位,钢板内固定中。2010年6月18日X片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伴向下脱位,钢板内固定拆除后改变,肩关节向下III脱位。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现医学会确认本次医疗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致全责
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脱位诊断明确,有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的手术指征。但医院的过错在于对此骨折的复杂性估计不足,大结节复位不理想,内固定不确切,且医院的术后的外固定不充分,对康复锻炼指导也不够具体。术后几次X线片复查均显示大结节复位不佳,左肩关节处于半脱位状态。这些与目前患者左肩关节的功能障碍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尽管如此,本例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脱位是一个严重而复杂创伤,即使医院的处理很完全也会遗留一定的关节功能障碍。因此鉴定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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