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9-02-10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患者因颈胸背部扭伤疼痛到某医院门诊就诊,患者认为接诊医生在做胸廓挤压试验时造成其第七颈椎棘突骨折,要求医院赔偿129900元。经医调委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共计1万元。协议生效后,患者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推翻该协议,赔偿13万。该诉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医调委,调解协议
【前言】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调解机制,形成了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定途径,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医调委是在司法部门指导下、卫生行政机关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利用第三方的介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公平公正的解决纷争,工作经费由政府部门保障。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调委的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资料】201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患者因工作过程中感觉背部一直酸痛,到被告某医院检查。患者诉称,“接诊医生叫患者坐在凳子上,用他的胳下夹住患者的脖子,强力的扭,另一只手大拇指使力挤压患者的胸背部,左右两次同样手法,痛的患者眼泪都挤出来”。当天晚上,患者颈部及胸背部明显疼痛。3月17日XX市人民医院颈椎DR检查显示第七颈椎棘突骨折。2016年5月12日,为解决医疗纠纷双方前往医调委进行调解,患者诉求129900元赔偿,某医院愿意赔偿2000元。在医调委的主持下,某医院与患者达成《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XX医调201605026),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协议生效后,患者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推翻该协议、赔偿13万。
【结果】被告某医院与患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已就涉案争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调解协议依法成立。患者要求推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患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讨论】 某医院与患者已经就涉案的诊疗事宜达成《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在医调委调解的时候,医调委已经充分告知了双方经过医调委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医调委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可以体现,所以双方最后签订了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患者请求推翻该协议、赔偿13万的主张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庭前准备:甲状腺癌PET-CT检查适应症的法律与医学联合研讨会。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作者说明】原始资料来源于“陈某某与XX市XX区XXX中医院、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XXXX民初X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生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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