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患者住院期间烫伤的医疗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 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时,因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原告重度烫伤身体面积达4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关键词】医疗纠纷,庭内调解,医疗过错,和解协议,赔偿责任
【前言】庭内调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和解,经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在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中运用的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7年2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时,因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原告重度烫伤身体面积达40%,经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出院,但仍留下较大面积瘢痕,该瘢痕经司法鉴定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也无后续治疗费用,但确会影响原告容貌,事故发生后,原告共花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14640元,护理费1716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费656元,XX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6921.03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65777.03元。被告已支付了34721.03元,其余损失未予支付,现原告认为就此次事故的其余赔偿费用31056元,及原告后续因此需整容的相关费用诉至法院。
【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30000元(已核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鉴定费及原告向被告预借的费用5000元);二、原告有就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费用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三、本案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讨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通过法院的努力劝导,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表明,诉讼中不但要坚持法律至上,同时也要明白人情事理,真正地做到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致谢】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庭前准备:甲状腺癌PET-CT检查适应症的法律与医学联合研讨会。4.医疗风险:保护患者隐私法律将做重大修改,医务界应给予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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